時間:2026-04-11 欄目:復習備考
1、決事比
比即可以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案例,也叫“決事比”。比能補律令之不足,“凡律無條,取比類以決之”。漢代廣泛采用判例斷案,比的數(shù)量很多,到漢武帝時,僅死罪決事比就有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對于維護封建統(tǒng)治具有靈活性,但也為司法官吏破壞法制提供了方便條件。
2、春秋決獄
是指在審判案件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則以儒家經(jīng)義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jù),其首創(chuàng)者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即根據(jù)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這里強調(diào)審斷時應重視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在考察動機的同時,還要根據(jù)事實,分別首犯、從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瑣而又不完備的當時及此后相當長的時間里,以《春秋》經(jīng)義決獄不失為司法原則的發(fā)展和審判上的一種積極的補充。但是,如果以主觀動機的“心、志”的善惡,判斷有罪無罪或罪輕罪重,也往往成為司法官吏主觀臆斷和陷害無辜的口實,所謂“論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可見,春秋決獄在運作中容易產(chǎn)生流弊,在某種程度上為“擅斷論”提供了不實的依據(jù)。
3、秋冬行刑
漢代對死刑的執(zhí)行,實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漢代統(tǒng)治者根據(jù)“天人感應”理論,規(guī)定春夏不執(zhí)行死刑。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執(zhí)行。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以“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秋冬行刑制度,對后世有著深遠的影響,唐律規(guī)定“立春后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審”“秋審”制度亦可淵源于此。
4、錄囚
所謂“錄囚”,是指上級司法機關對在押囚犯的復核審錄,以檢查下級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糾正冤假錯案。漢代錄囚有皇帝錄囚、刺史錄囚及郡守錄囚。關于皇帝錄囚,此事始于東漢明帝時期。刺史錄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從事錄囚活動,以平反冤獄。刺史之制始于漢武帝時,按規(guī)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節(jié)到郡國巡察,成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務是“省察治狀”,這當然包括審核獄訟情況,東漢時仍沿襲此制??偠灾?,兩漢時期,經(jīng)過皇帝、刺史及郡守的錄囚活動,使一些冤假錯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覺性,從而使當時的司法狀況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對后世司法實踐產(chǎn)生了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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